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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楼市整顿升级 新发生违建坚决回填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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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再现奇迹再现荣耀再现时光再现

发表于 2015-5-22 17: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石家庄市房地产开发建设专项整治将延期到今年年底了。昨日记者从石市相关部门获悉,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发布了【2015】8号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表示本次整顿将持续到2015年12月31日,整治范围主要适于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该《意见》在力度加大、方式细化的同时,对房地产整改提出了严格的监管治理措施,尤其是对于新发生的违规建设将坚决予以回填或拆除。 + T0 f0 `9 y! X8 K4 ]* E( Q
整顿延至年底 力度前所未有 1 L! h7 b7 B* B$ t4 i$ F
早在2015年1月13日上午,市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上提出,利用半年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城乡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彻底清理整治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此次该《意见》明确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相关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意见》的出台,表示石家庄整个2015年全年都笼罩在整治中,本次房地产整治的力度前所未有,也表明政府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整治的决心。
/ Z7 k) V. `+ [) a. X% T& k根据情况给予时间补办证件 5 n( F9 r# ]. D% x
《意见》指出,按照“坚决遏制增量、全力减少存量”的思路,用最果断的措施减少违法建设存量,用最坚决的态度遏制违法建设增量(含坑槽阶段的项目),对新发生违法项目“零容忍”,坚决予以回填或拆除。 ; U2 Z( [1 K0 u; z1 a, W
《意见》明确,对纳入本次专项整治、属于在建阶段的项目(不含坑槽及已入住项目),凡取得合法土地手续,经规划部门审核并确认总平图,在施工现场满足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必须向辖区政府缴纳相应数额保证金,并承诺不进行违法销售、不产生新违法行为后,可给予3个月边施工边尽快补办手续的宽限期。 % y1 Y! U, Y6 r9 P' ?7 K* N8 y
宽限期内,由辖区政府负责,城管委配合,对违法项目实施全面监管,市房管局对违法销售行为进行挂牌监督,市建设局对安全、质量行为进行挂牌监管,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一律强制停工,从严从重处罚。如果宽限期满建设手续仍不完善,由辖区政府责令立即停工,严格依法依规整改。 ; c* I# e" \5 L. E7 t
批少建多、批低建高的坚决拆除 7 e& F) ~- ~, s. N5 Z
《意见》指出,对恶意批少建多、批低建高和擅自提高容积率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拆除或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对已经入住或预售数量较多,拆除没收后难以处置的项目,在项目单位按要求整改到位后,由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各种手续。其中,对土地规划手续齐全,已进入主体施工阶段的建设项目,不再补办招标手续。对已建成或入住的项目,由各区政府提供信 访维稳保证后,项目单位可免交农民工资预储金;建筑物超出用地范围部分的,在用地面积不变且调整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前提下,由规划部门出具意见,国土部门进行调整。对已既成事实的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和保障房项目,涉及供地前置要件的地震、环保部门意见可不予提交。 + i2 i) W. p! F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土地办证 $ a2 A, t( \2 l- V: T3 U
《意见》还明确要求,落实棚户区改造政策维稳定。认真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4]26号),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将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对拟划拨供地的安置住房,应当办理划拨方式土地使用证,安置住房按规定补缴出让金后允许上市交易;安置住房中涉及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以上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的回迁安置项目,可独立于整体改造项目,先行单独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划拨手续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不再办理。全部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出让土地的净收益按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应全部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改造项目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 @, J% r$ ]0 @4 n( |从2016年1月1日起,安置住房中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以及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其他项目应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 Q6 y8 Y5 u- e* s“四证齐全”成整改基本标准
: Z' M: ?( d7 {0 ~《意见》提出,以“四证齐全”(土地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为项目整改到位的基本标准,以“证件转化”为导向,加快推进违法建设项目“一证转两证”、“两证转三证”、“三证转四证”。同时还对相关单位的责任予以了明确。 # T) H8 J, ]% Q  m# ~$ o
《意见》明确,项目单位以承担回迁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为由,拒不配合整治工作或规避处置处理,导致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并依法依规按上限处罚,同时项目单位不许承担新的开发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q( |3 [8 F' ?' |( K;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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